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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的分类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10-21 10:22 来源: 字体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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