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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11-09 14:30 来源: 字体显示:
    
主办部门: 省教育厅 
项目类型:  







  1.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 吉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3. 教师资格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 《关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高等学校拟聘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方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向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考核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建立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1.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合格证书;
  3.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4.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5.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 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 30天 
收费标准: 视新的收费许可证而定(省教育厅) 
数量限制: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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