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部门: |
省教育厅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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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和 收 费 依 据 |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吉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 教师资格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关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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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报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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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拟聘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方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向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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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程 序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考核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建立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 |
申 报 材 料 目 录 |
-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合格证书;
-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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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30天 |
| 收费标准: |
视新的收费许可证而定(省教育厅)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