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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11条。
(二)办理程序: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申请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参加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客运线路营运权招标,中标后持申请材料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其线路和站点方案符合已经许可机关公布的方案。
5、符合客运市场供求、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要求。
6、申请增加客运班线的,还应在经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中获得中标,并符合招投标文件(对照招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进行审查)。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书;
3、营运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检测合格单;
4、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劳动合同;
7、线路和站点方案;
8、申请增加客运班线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文件承诺内容履行情况的证明。
(五)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按照吉财综[2005]1号收取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