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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五节。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更换车辆检测合格;
2、更换车辆等级不低于原车辆等级;招标线路更换车辆等级不低于中标《合同书》的车辆等级,车型必须与中标《合同书》一致;
3、换车辆发生座位变更的,增加最多不超过原车座位总数5个,减少最多不超过原车座位总数10个;
4、更换车辆投入运营的线路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线路。
(四)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吉林省客运车辆变更表》(打印,交通窗口和起讫地运输管理处、所留存);
3、车检测合格证明(由市州运输管理机构盖章的等级评定审核表)行车证复印件、车辆照片(交通窗口留存);
4、原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交通窗口留存,检验登记后销毁)。
(五)期限:当日。但情况复杂的除外。
(四)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按照吉财综[2005]1号收取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