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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跨市州客运车辆变更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6-23 14:48 来源: 字体显示:

(一)法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五节。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更换车辆检测合格;

2、更换车辆等级不低于原车辆等级;招标线路更换车辆等级不低于中标《合同书》的车辆等级,车型必须与中标《合同书》一致;

3、换车辆发生座位变更的,增加最多不超过原车座位总数5个,减少最多不超过原车座位总数10个;

4、更换车辆投入运营的线路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线路。

(四)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吉林省客运车辆变更表》(打印,交通窗口和起讫地运输管理处、所留存);

3、车检测合格证明(由市州运输管理机构盖章的等级评定审核表)行车证复印件、车辆照片(交通窗口留存);

4、原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交通窗口留存,检验登记后销毁)。

(五)期限:当日。但情况复杂的除外。

(四)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按照吉财综[2005]1号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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