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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9条 、第50条。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申请人是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符合中外政府间的有关运输协议和协定;
4、申请的国际线路、班次经中外政府间商定可开通;
5、采取招标方式许可的,还应经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获得中标。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证明;
5、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6、申请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年无重大运输责任事故的证明;
7、拟经营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可行性报告;
8、经营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采取招标方式许可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五)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数量:线路、班次数量由中外政府商定。
(七)收费:按照吉财综[2005]1号收取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