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旅客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道路运输市场进一步发展,为广大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的运输服务。从行业管理角度,积极协同公安部门,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强化运输安全管理,省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三审验”管理 1、 严格审验车辆技术状况 客运站要设车辆技术安全检查员,对进站车辆发车前进行安全检查。 对全省道路营运客车每年要逐台审验一次,采取检测仪器和人工检测相结合的办法,依据交通部《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汽车维护工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吉林省车辆维护作业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强制维护和按期审验。车辆状况达不到要求的,限期进行整修或更新。在规定时间内整修或更新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发《营运证》,收回班线,由运营部门按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有偿使用。更新的客车必须达到中级以上。 2、 认真审验驾、乘人员资格。 对营运客车、出租车驾驶员要坚持每年培训考核审验一次,合格者,核发《吉林省道路客运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章》。否者,不予核发,也不准从事客运营运业务。凡无《培训结业证》的驾驶员须到二类以上驾校补训,经市州运管处考试合格,补发《培训结业证》后,方准办理《吉林省道路客运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章》 乘务员必须经严格培训,每年考核审验一次,考试合格发证,持证上岗。 3、 定期审验安全管理设施是否齐全。 4、 车上和站内必须按公安部门要求,设立各项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和维修, 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二、“三挂钩”管理 安全生产与线路经营资格、经济投入、年终评选先进挂钩(以下事故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1、 凡发生轻微交通责任事故(轻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包括国营专业企业和其他社会车辆,对经营者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2、 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重伤1-2人,轻伤3-10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属国营专业企业和其他国营企业车辆、个体经营者,对肇事车停运整顿一周,并对交通专业企业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核减车船贷款指标。 3、 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死亡1-2人,重伤3-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0-30000元)的,除全省通报批评外,暂停该班次经营资格3个月,不给企业安排车船贷款,取消企业评选先进资格。 4、 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或一次死亡10人负次要责任的专业企业,取消该市(州)、县(市)场站建设投资。企业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暂停该班次经营资格半年,由运营部门收回营运证照,不予安排车船贷款。属于运营部门车辆技术管理责任的,运营部门不能评为先进(以下等同) 5、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取消该市(州)、县(市)场站建设投资;运营部门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其他部门根据责任,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按评审程序另安排合适企业经营,不安排车船贷款。 6、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除取消该市(州)、县(市)站场建设投资外;交通部门及所属运营部门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公路等其他部门根据责任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对发生事故的专业企业,除取消该班次外,责令其整顿。整顿期间不审批新增班线,不安排车船贷款。 7、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市(州)、县(市),取消场站建设投资;不安排车船贷款;因运营部门管理不到位,削减运营部门经费;因公路部门公路养护不够,扣减公路养护经费。属市(州)所属企业或其他社会车辆,不能评为交通先进市(州),交通局和运营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属县(市)所属企业或其他社会车辆,不能评为交通先进县(市),交通局和运营所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取消其开行的部分一类班线。 8、 安全管理工作抓的扎实,遵章守纪,一年内未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服务质量好,无坑骗旅客行为,信誉高的专业企业,在场站建设,车船贷款,线路安排上给予优先。 9、 其他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户必须强化管理,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收回肇事车辆线路经营权,吊销其营运执照。 10、 各地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报省交通厅和省运管局,若上报不及时,省厅将通报批评。如瞒报,按上述同等处理规定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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