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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J11114)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7-09-21 09:11 来源: 字体显示:

      一、审批程序

  1.企业与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大厅);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

  3.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办理鉴证手续;对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二、前提条件

  1.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实行全员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三、申报材料

  1. 签订的合同文本二份,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一式二份);

  2. 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

  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 劳动者身份证明。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为《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收费依据为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


  五、承诺时限

  1.一次性办理100人以下的,即来即办;

  2.100人以上应提前预约,按100人/日计算办理时限。


  六、收费标准

  每人3元。


  七、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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