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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是如何规定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6-2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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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社保〔1999〕14号)第四条规定:城镇个体经营者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计入个人帐户,9%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记载按吉劳险字〔2000〕4号和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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