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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儿童寄养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02-27 10:29 来源:吉林省公安厅 字体显示:
 

  一、华侨或华裔所生外国籍的十六岁以下子女,委托在华亲属抚养,拟居住时间一年以上,可申请办理寄养手续。
  二、申请办理外国儿童寄养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寄养儿童有效护照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3张2寸照片;
  2、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有效外国护照复印件或在国外定居证件的复印件;受托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3、经公证的《寄养儿童委托书》和《寄养儿童受托书》。
  4、寄养儿童的父或母一方(委托人)要求寄养的书面申请(内容要含寄养理由,指定抚养监护人,寄养年限等)。
  三、受托人应在寄养儿童《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期满前1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造成非法居留,将视情依法对受托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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