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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
公墓审批
二、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第225号令发布)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2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发布)
三、条件:
市(州)、县(市)按规划申请兴建公墓。
四、程序:
(一)市(州)民政部门申请建立公墓程序
市(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受理后进行现场评估,做出决定,并告之申请人。
(二)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建立公墓程序
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受理后进行现场评估,做出决定,并告之申请人。
五、数量:
按照全省行政区划设置,全省计划建立69座公墓。
六、期限: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七、费用:
不收取审批费用。
八、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市(州)民政部门申请建立公墓提交材料目录:
1、市(州)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提出建立公墓的请示;
2、拟建立公墓用地的土地使用证;
3、规划建设部门对拟建公墓地的许可证书;
4、如涉及到林地,需提交林业部门的批准证书;
5、建设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建立公墓提交材料目录:
1、县(市)民政部门向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申请建立公墓的请示;
2、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同意申请建立公墓的批复;
3、县(市)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申请建立公墓的请示;
4、拟建立公墓用地的土地使用证;
5、规划建设部门对拟建公墓地点的许可证书;
6、如涉及林地,需提交林业部门的批准证书;
7、建设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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