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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行政审批执法事项“十公开”内容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8-04 10:44 来源: 字体显示:

一、行政审批执法项目

    (一)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审批

1.政策法律依据

    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吉教计字[2000]68号)。

    2.负责部门:财务审计处

    3.办理条件和要求

    办理收费标准的学校(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办法。

    4.办理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研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

    5.办理时限

    按程序审核、研究后随报随批。

    (二)行政复议的办理

    1.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负责部门:政策法规处

    3.办理条件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办理时限

    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三)高等学校设置及更名审批、申报              

1.政策法律依据

《高等院校设置条例》、《民办高校设置暂行规定》、《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

2.负责部门:发展规划处

    3.办理条件和程序

    由申请单位上报《申报材料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向省政府申报。

    4.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每年二月份之前对上一年申报予以函复。

    (四)社会力量办学审批

    1.政策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2.负责部门:发展规划处

3.办理条件和程序

    由举办者上报《申报材料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及时办理。

    (五)《教师资格证书》的办理

    1.政策法律依据

《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负责部门:人事处

    3.办理条件和程序

    申请教师资格需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办理时限

    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教师职务评审

1.政策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2.负责部门:省职称办

3.办理条件和程序

评审教师职务需上报以下资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呈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论文、论著、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证书等相关材料。

4.办理时限

职称评审每年一次。按省人事厅要求统一安排时间、组织评审。

    (七)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

    1.政策法律依据

国务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

2.负责部门:高等教育处

    3.办理条件和要求

    申报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应按规定日期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统一印制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表》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2)反映成果情况的科学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

    (3)申请省级一等奖需同时报送反映该项成果的录像带。

    4.办理程序

    教学成果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经初审合格后,提请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由省教育厅批准。

    5.办理时限

    教学成果奖每四年一次。一般10月份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并设争议期1个月,由省教育厅审批(其中:省级特等奖需由省政府审批)。

    (八)本科及高职高专专业设置

    1.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负责部门:高等教育处

    3.办理条件和程序

    学校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

    (2)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相关情况;

    (3)申请表:根据省教育厅设计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拟设置专业的教学计划;

    (5)专家论证意见;

    (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其中申报目录以外专业时,需附专业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4.办理程序

    每年7月底以前,申报学校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经初审合格后,提请吉林省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由省教育厅批复(其中:本科专业需报教育部备案,个别专业需由教育部批复)。

    5.办理时限

    一般每年11月份召开评审会并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备案后统一批复。

    (九)《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办理

  1.政策法律依据

    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

    2.负责部门:外事处

3. 办理条件和要求

    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申请单位概况;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和安全规章制度;工作条件、生活设施、接待能力状况;专家经费和配套资金保障状况;国外聘请渠道背景材料。

    4.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按照办事条件和要求,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一式4份。

    5.办理时限

    手续齐备,及时办理。

    (十)全省教育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核

  1.政策法律依据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办发[1993]2号)。

2.负责部门:外事处

    3.办理条件和程序

    因公出国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单位正式公文;国外正式邀请函及翻译件;政审批件(或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时限

出国人员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后,三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

    1.政策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当年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

2.负责部门:省招生办

    3.办理条件和程序

    符合报考条件的,填写《吉林省高校招生报名表》及报名卡。

    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分批次进行录取工作。

4.办理时限

    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时办理。

    (十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

    1.政策法律依据

    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教职字[1988]001号)及教育部颁发的《做好当年普通中专招生工作的通知》。

    2.负责部门:省招生办

3.办理条件和程序

  符合报名条件的,填写《吉林省中招报名表》及报名卡。

    ②按有关规定分批次进行录取工作。

4.办理时限

    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时办理。

    (十三)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

    1.政策法律依据

教育部颁发的《做好当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吉林省各类成人高校、中专学校招生补充规定》(吉招委字[2001]1号)。

2.负责部门:省招生办

    3.办理条件和程序

    符合报考条件的,填写《吉林省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表》及报名卡。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考生电子摄像。

    4.办理时限

    在规定时间内,随时办理。

    (十四)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

    1.政策法律依据

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3号)。

2.负责部门:省招生办

    3. 办理程序和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的,填写《报名登记卡》、《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4.办理时限

    在规定时间内,随时办理。

二、审批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办事项目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个人及部门领导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或公开流于形式,甚至搞假公开的;

    (二)应当公开但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影响的;

    (三)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四)违反法定的依据、程序、条件、标准和办事权限,谋取私利的;

    (五)因违反规定,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差错,给群众带来损失或伤害的;

    (六)办事推诿扯皮,影响正常工作的;

    (七)其它违反《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行为。

对我厅不能履行职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个人和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将直接责任人调离现岗,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理投诉部门:教育厅办公室

    投诉电话:(0431)89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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