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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进厅项目公开办事制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8-04 10:45 来源: 字体显示:

一、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的审批,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1.政策依据: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1997年第226号令)

2.办理程序:

举办者申报,专家组评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发许可证。

3.办事条件或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要求。

4.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二、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的审批,核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1.政策依据:

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国家教委教外综字[1995]31号);省教育厅《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吉教规划字[2001]75号)。

2.办理程序:

举办者申报,组织专家考察评议,省教育厅批准,核发许可证。

3.办事条件或申报材料:

有正确的办学宗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合格教师;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社会力量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审批

1.政策依据: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1997年第226号令)

2.办理程序:

教育机构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办事条件或申报材料

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中必须写明教育机构的全称、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专业、培养培训目标、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地点、报名办法等事项,并准确注明学生学业期满颁发证书、证明的全称。

4.承诺时限:

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报随办。

四、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审批

1.政策依据: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1997年第226号令)。

2.办理程序

教育机构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办事条件或申报材料:

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中必须写明教育机构的全称、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专业、培养培训目标、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地点、报名办法等事项,并准确注明学生学业期满颁发证书、证明的全称。

4.承诺时限:

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报随办。

五、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设置的审批

1.政策依据:

省教育厅《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吉教规划字[2001]75号)。

2.办理程序

举办者申报,专家组评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办事条件或申报材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高校设置暂行规定》、《高校建筑面积定额》和《吉林省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二级学院设置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4.承诺时限

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次年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六、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变更、停办的审核

1.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00]31号)。

2.办理程序:

举办者申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上报省政府审批。

3.办事条件或申报材料:

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4.承诺时限:

每年第三季度受理申报手续,次年三月之前批复。

七、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调整的审批

1.政策依据:

教育部199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原省教委《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吉教委高字[1993]5号)。

2.办理程序:

学校申报、专家实地考察、评议委员会评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3.办事条件或申报材料:

符合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专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计划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4.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报90日内办结。

八、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审批

1.政策依据: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国务院第151号令)。

2.办理程序:

成果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专家评审、面向社会公示(30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办事条件或申报材料:

国内首创或先进;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国内首创,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4.承诺时限:

每四年评审一次,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

九、教师资格认定、发放合格证书

1.政策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第188号令);《吉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吉教人字[2001]12号)。

2.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考核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定。

3.办事条件或申报材料: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生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7)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8)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视为不合格学历。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4.承诺时限:

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

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核

1.政策依据: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外字[1999]44号)。

2.办理程序:

申办人申请,省教育厅、公安厅审核,报教育部、公安部审批,省教育厅领导发资格认定书。

3.办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存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备用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利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4.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办结。

十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年检

1.政策依据: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1997年第228号令)

2.办理程序:

教育机构申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办事条件

有正确的办学宗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承诺时限:

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报随办。

十二、公办学校校园、校舍出卖、转让的批准

1.政策依据:

《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19851219日吉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

2.办理程序:

学校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办事条件

教育部关于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

4.承诺时限:

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报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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