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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发放合格证书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7-29 14:08 来源: 字体显示:
流程(项目)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发放合格证书
流程(项目)编号* Q03007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件 承诺时限:30天
收费标准: 省教育厅:不收费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初审。 3、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考核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字盖章。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定。





  1.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视为不合格学历。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3.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生及其以上学历
  4.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7.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8. 取得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 《教师资格条例》
  2. 《吉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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