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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涉外婚姻登记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11-07 09:57 来源: 字体显示:

主办部门: 省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 
项目类型:  







  1. 《婚姻登记条例》
  2.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1.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 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扶养、财产及债 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持有条例所规定的身份证件
  2.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持有条例所规定的身份证件;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7、当事人持有条例所规定的证件
  4.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5.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1.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2.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4.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常住户口薄、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5.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6.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参照):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9元(省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 
数量限制: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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