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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11-07 10:36 来源: 字体显示:
    
主办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项目类型:  







  1. 《安全生产法》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令第344号)
  3.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1. 具有营业执照;
  2. 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3. 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4.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5. 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6.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1.申请单位持法定要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四楼20号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合格的退回并告知理由及一次性补正的说明。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打印“文件处理单”、“办理通知单”和“受理通知单”,受理通知单经窗口工作人员签字后交申请者,申请材料、“文件处理单”和“办理通知单”三项,交危化处。 3、危化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提出建议。对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及一次性补正的说明,并书面通知审批办窗口人员。对建议颁发许可证的,编制批准文件,危化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危化处将印制好的证书、“文件处理单”和“办理通知单”一起,返还审批办用印归档。 






  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 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4. 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6. 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7. 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承诺时限: 天 
收费标准: 不收费(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数量限制: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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