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部门: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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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和 收 费 依 据 |
- 《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97号令);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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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报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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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六条执行。
-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六条执行。
-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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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程 序 |
(一)1、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持法定要件分别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四楼20号窗口)提出申请。2、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持法定要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四楼20号窗口)提出申请。(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合格的退回并告知理由及一次性补正的说明。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打印“文件处理单”、“办理通知单”和“受理通知单”,受理通知单经窗口工作人员签字后交申请者,申请材料、“文件处理单”和“办理通知单”三项,交危化处。(三)危化处收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按照受理范围和申请者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与否分别做出决定,对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及一次性补正的说明,并书面通知审批办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详细审查通过的,指派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或委托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到现场进行审查。做出不予安全生产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做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处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填写制证文件,交制证单位。危化处将印制好的许可证、“文件处理单”和“办理通知单”一起,返还审批办用印和归档。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取证。 | |
申 报 材 料 目 录 |
- 首次申请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首次申请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变更主要负责人申请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变量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三)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明;(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变更企业名称申请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 变更隶属关系申请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首次申请提交材料,并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材料相关说明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按照申请书填写说明填写;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提交;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提交;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由本单位出具文件并指定人员;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提交各类人员培训证复印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是工伤保险证明,不能是商业保险证明;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编写,对建设项目验收不超过两年,不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只提交验收文件即可;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编写;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必须有申请项目;10、“一书两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机关发的规划许可证明,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
- 申请材料相关说明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按照申请书填写说明填写;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提交;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提交;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由本单位出具文件并指定人员;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提交各类人员培训证复印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是工伤保险证明,不能是商业保险证明;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编写,对建设项目验收不超过两年,不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只提交验收文件即可;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编写;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必须有申请项目;10、“一书两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机关发的规划许可证明,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
- 变更主要负责人申请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变量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三)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明;(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变更企业名称申请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 变更隶属关系申请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首次申请提交材料,并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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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45天 |
| 收费标准: |
0(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