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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局对社会消防监督服务的内容及程序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8-04 09:14 来源: 字体显示:
 

  一、公开内容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
  ◇来信来访接待
  ◇廉政规定

  二、办理相关内容的程序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问题专家论证
  1、建筑工程有下列消防设计问题可进行专家论证:
  ⑴国家现行规范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⑵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的;
  ⑶由于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大空间建筑等特殊使用功能的需要,使得建筑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灭火系统等消防设计无法满足现行规范的。
  2、组织专家技术论证程序:
 (1)有关单位认为需要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可向当地市(州)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2)省公安厅消防局对市(州)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申请审定后,认为可以进行论证的,通知申请的公安消防机构,并从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专家档案库中选取有关专家,按一定数量组成专家论证委员会,进行论证;
  (3)省公安厅消防局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有关问题论证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研和召开论证会;
  (4)论证后,以纪要的形式印发给有关部门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

  (一)申请重新认定的范围
  当事人对市(州)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火灾事故市(州)级公安机关或者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
  (二)申请重新认定须知
  1、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
  2、申请重新认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
  3、对省公安厅消防局直接做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省公安厅申请重新认定;
  4、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申请重新认定程序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调查一重新认定一出具重新认定决定书—一送达
  (四)申请重新认定期限
  省公安厅消防局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来信来访接待办事程序

  (一)受理范围
  受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方面的投诉。
  (二)办理时限
  1、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限办理。内部信访一般问题10天之 内办理,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2、接待来访的。能当即解答的当即解答,不能当即解答的,讲明原因后,告之解答期限,结案后及时向来访来电人反馈信息。
  (三)信访须知
  1、当事人在进行书信上访时,应注明详细地址、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2、在信访中要详细阐述所投诉问题的事实形成的原因、造成的不良后果、影响以及预期的结果。
  3、对匿名信件,视情调查,不向来信来电话者反馈信息。

  ◇廉政规定

  1、消防监督部门和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2、各级消防监督部门不得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准向建设、设计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施工企业,不准指定使用某种消防产品的品牌或者指定到某销售单 位购买消防产品;
  3、不准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不准向这些企业强行摊派费用或者无偿占用企业的钱物;
  4、对消防产品的监督,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取得国家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者经过国家级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均可进入市场。各地消防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外,不再审批、发证、收费;
  5、消防监督人员的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办理各种消防审批手续,本人应当回避;
  6、消防监督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以及在进行防火检查、工程验收、调查处理火灾中,不得接受当事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和馈赠。不准让被监督单位为自已报销各种费用;
  7、消防监督部门不得经营消防工程公司和销售消防产品,不准接受各种经济实体的挂靠;
  8、不准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
  9、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
  10、对违反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2000年4月 4日吉林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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