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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10-28 10:47 来源: 字体显示: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审批时限:

  受理后90日内(含专家评审等时间在内)”

收费标准: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资质,不收取任何费用。

审批条件:

  祥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号)。

申请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示范文本:

  详见《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1]44号)相关资料可在下列网站下载:

  www.china-eia.com

  www.sepa.gov.cn

资质申报程序:

  受理→征求省级环保局意见→评审(含现场核查)→初步审查结果→公示→公告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实施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综合处

               系电话:010-66556408

审批程序、办理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办理审批时限、办理审批需要的表格下载、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环评司正抓紧修订完善6至10所列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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