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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批准和发放《供电营业许可证》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11-09 10:15 来源: 字体显示:
    
主办部门: 省经委 
项目类型:  







  1. 《电力法》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 具有满足本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 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技术手段、业务人员、管理制度等;
  4. 与周边供电企业无营业区划分争议。
 




    (1)企业申请(2)省政务大厅(3)省经委(4)具体核实材料(5)现场勘察(6)专家评审、论证(7)形成审批结果(8)政务大厅(9)申请企业 






  1. 《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3、附件材料:1)电网结线图和规划图;2)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指定比例);3)外购(送)电协议文本;4)供电营业区划分双边达成的协议和意见。
  2. 《供电营业区申请表》;
 
承诺时限: 20天 现场勘察、考核论证后即办
收费标准: 0(省经委) 
数量限制: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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