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服务 > > 开办设立 > 办事窗口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的审核或审批和发放《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11-09 13:56 来源: 字体显示:
    
主办部门: 省教育厅 
项目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全部材料; 3.审批机关受理申请; 4.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 5.实地考核; 6.审批。 






  1.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2. 2.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正式设立申请书;(2)筹备设立批准书;(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 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 3.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正式设立申请书;(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4)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5)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
 
承诺时限: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省教育厅)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相关链接
 
 
[打 印]  [关闭窗口]   [纠错]
责任编辑: liwuhua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