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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包括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审批及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11-09 14:20 来源: 字体显示:
    
主办部门: 省教育厅 
项目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 《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1.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5.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1.举办者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 2.省教育厅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委托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材料初审,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报告; 3.省教育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准予办学的,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设置行文批复,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可行性论证报告;(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6)其他有关办学条件证明材料。
  3.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条1中(1)、(2)、(3)、(4)项规定的材料。
 
承诺时限: 每年第四季度审批,在当年年底前给予答复天 
收费标准: 不收费(省教育厅) 
数量限制: 按照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及教育结构和布局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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