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部门: |
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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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和 收 费 依 据 |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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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报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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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区外企业认定条件:1、企业是否在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5、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6、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7、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 高新区内企业认定条件:1、企业是否在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4、企业每年由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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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程 序 |
1、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州)、县(市)科技局推荐; 2、向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提交申请材料; 3、行政审批办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4、对获得批准的企业进行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授权制作统一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牌匾;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进行一次性告知; 5、对获得批准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2年复审一次。 | |
申 报 材 料 目 录 |
- 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州)、县(市)科技局推荐文件;
- 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审批表三份
- 企业产品明细表
- 企业综合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主要产品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市场开发及未来发展目标及展望
- 附件,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产品明细表,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证明),科研成果鉴定(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产品检测报告,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名册(毕业证、职称证),医药生产企业的GMP认证证书
- 主营产品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未涵盖的,需提交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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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30天 |
| 收费标准: |
0(省科技厅)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