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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暂停使用: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暂停的情况。借款人如需继续行使贷款卡发放核准权力,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补年审申请。借款人贷款卡如丢失,需及时到人民银行申请换发。
一、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内容
(一)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变更;(二)贷款卡挂失换发。
二、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变更核准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变更核准程序
1、借款人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行政许可相关业务申请表》(空白申请表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领取)。
2、借款人根据不同情况按要求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向当地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机关提出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变更核准申请。
3、人民银行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针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针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借款人依法发放《受理行政许可变更申请通知书》。
4、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变更决定,并依法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二)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变更所需资料
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出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等相关概况信息发生变更时,须携带相关资料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1、借款人名称、住所、营业期限、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须提交: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⑥关于企业有关变更事宜的股东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发生变更时,须提交: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相关人员的任免令(文件形式)原件及复印件;
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履历材料;
⑦关于企业有关变更事宜的股东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⑧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注册资金发生变更时,须提交: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和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提供最新资本构成信息中,各出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出资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⑤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⑥关于企业有关变更事宜的股东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性质发生变更时,须提交:
①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借款人改制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③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如改制过程中涉及到上述要素变更,仍须同时提供上述所需资料。
三、贷款卡换发核准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经办人员携带借款人出具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人民银行办理换发申请。
(二)借款人需登报声明所持贷款卡丢失作废,并注明单位名称及贷款卡编码。
(三)借款人持按要求填写好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载明企业贷款卡丢失作废的当日报纸原件到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换发。
(四)人民银行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针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针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借款人,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发放《受理贷款卡换发申请通知书》。
(五)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作出准予贷款卡换发的决定,并于受理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后向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卡及《准予贷款卡换发决定书》。
有效身份证件可是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官证、士兵证、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等。上述所列提交资料的复印件均须为A4型纸。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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