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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决定组织开展2006年度贷款卡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贷款卡均在本次年审范围内。
二、年审程序
(一)申请书、电子模板的领取
方式一:借款人可到基本开户行或贷款行领取空白的《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申请书》(以下简称《年审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财务报表模板(电子版)。
方式二:借款人可登录www.jl.gov.cn吉林省政府网站,通过“办事服务”→“企业办事”→“企业征信”下载《年审申请书》、填写指南、财务报表模板(电子版)及《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2006年度年审通告》
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可直接到人民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二)初审
借款人持贷款卡年审所需全部材料及按要求填写完整、准确的《年审申请书》、财务报表模板(电子版),到基本开户行或贷款行进行初审,金融机构初审合格后在《年审申请书》上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核准
借款人持初审合格的《年审申请书》、财务报表模板(电子版)、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所需全部材料及贷款卡,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受理,并领取《受理贷款卡年审申请通知书》。针对正常期限内办理年审的借款人,人民银行审核、录入无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贷款卡年审合格的决定,并依法发放《贷款卡年审合格决定书》;针对补办贷款卡年审的借款人,须在受理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后到人民银行领取贷款卡年审决定书。
三、年审须提供资料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卡年审核准应按下列要求如实向人民银行提交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A、企业法人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度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有效期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本单位2006年度决算报表原件,最新的季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各报表页须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印章;
6、企业投资人须提供投资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出资股东较多,只需提供投资额前十名出资人相关复印件);
7、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履历材料;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9、若属集团企业(子、母公司)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相应的审批文件(批复)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有对外投资情况的,须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11、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家族成员及主要亲属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长、董事职务的,须提供各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贷款卡及《贷款卡使用证》。
B、事业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1、经事业单位管理局2006年度年审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有效期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须提供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本单位2006年度决算报表原件,最新的季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各报表页须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印章;
6、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履历材料;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8、法定代表人的家族成员及主要亲属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长、董事职务的,须提供各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有对外投资情况的,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10、贷款卡及《贷款卡使用证》。
C、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等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度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营业执照等)正、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有效期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本单位2006年度决算报表原件,最新的季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各报表页须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印章;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批准或承诺文件;
7、营业执照中有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投资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出资股东较多,只需提供投资额前十名出资人相关复印件);
8、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履历材料;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10、若属集团企业(子、母公司)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相应的审批文件(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有对外投资情况的,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家族成员及主要亲属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长、董事职务的,须提供各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贷款卡及《贷款卡使用证》。
D、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担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贷款卡及《贷款卡使用证》。
(二) 借款人发生要素变更,须同时提交相关变更资料
1、借款人名称、住所、营业期限、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须同时提交: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关于企业有关变更事宜的股东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2、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发生变更时,须同时提交: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相关人员的任免令(文件形式)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③关于企业有关变更事宜的股东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3、借款人注册资金发生变更时,须同时提交:
①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和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③关于企业有关变更事宜的股东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4、借款人性质发生变更时,须同时提交:
①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借款人改制的文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③借款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发生变更时,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本单位改制、重组的文件。
四、注意事项
①补办年审的需填写自获得贷款卡起所有未参加年审年份的《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申请书》,其中报表为必填内容。
②《年审申请书》中所填报表必须满足平衡公式要求。
③有效身份证件可是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官证、士兵证、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等。
④所有提交资料的复印件均须为A4型纸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五、年审时间
自2007年5月15日开始至8月15日结束,每周一至周五办公。
每日受理时间: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00。
六、办公场所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2219号,金银珠宝城(金融大厦)二楼。
承办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联系电话:0431-8892663088572358
2006年度贷款卡集中年审结束后,各金融机构在为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前,应严格审核借款人参加贷款卡年审情况,对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借款人,不得为其办理信贷业务(还款业务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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