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部门: |
省教育厅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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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和 收 费 依 据 |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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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报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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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失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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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程 序 |
1.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全部材料; 3.受理申请; 4.审核; 5.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 |
申 报 材 料 目 录 |
- 申请书
- 法人资格证明;
- 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 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 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机构章程;
- 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 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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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受理申请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天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省教育厅)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