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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11-07 14:00 来源: 字体显示:
    
主办部门: 省经委 
项目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1. 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2. 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他有关证件;
  3. 必须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4. 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5. 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6. 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按企业标准执行);
  7. 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8. 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9. 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10. 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11. 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1)申请(2)专家组现场考核(政务大厅)(3)国家审批 






  1. 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和连同规定的附件(1、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2、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3、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4、产品工艺流程简图;5、产品质量标准;6、产品说明书;7、生产记录样张;8、产品销售记录样张)一式二份。
 
承诺时限: 即办 专家现场勘察、考核论证后即办
收费标准: 0(省经委) 
数量限制: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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