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部门: |
省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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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报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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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具备鉴定验收的条件:1.样机(样品)的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可投入试产,并有市场销售前景。
- 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 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质量合格。
- 试制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 试制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 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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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程 序 |
(1)申报单位(2)大厅窗口(3)省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4)负责人(5)大厅窗口(6)申报单位 | |
申 报 材 料 目 录 |
- 《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要求鉴定验收的企业必须向主持鉴定验收的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技术文件:1.鉴定验收大纲;
- 新产品试制(试产)或投产总结报告;
-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 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 国内外同类产品或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 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大型设备应提供型试试验报告)和质量分析报告(注:该报告必须是省以上经过质量和计量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
- 用户使用报告或验收证明(原则不少于2份);
- 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 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产品,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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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专家现场勘察,考核论证后即办. |
| 收费标准: |
0(省经委)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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