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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初审及开工生产前的备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11-07 14:53 来源: 字体显示:
    
主办部门: 省经委 
项目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1. 申请核准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1)申请(2)专家组现场考核(政务大厅)(3)国家审批(4)申请(政务大厅)(5)省级备案。 






  1. 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书》连同规定的附件(1、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2、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3、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4、产品工艺流程简图;5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
 
承诺时限: 即办 专家现场勘察、考核论证后即办
收费标准: 0(省经委) 
数量限制: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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