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部门: |
省经委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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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和 收 费 依 据 |
-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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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报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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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 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原料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燃料属于就近利用;
- 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 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全,并按照批问候语内容建设、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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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程 序 |
(1)经营企业(2)政务大厅(3)省经委办公室(4)资源处(5)领导审批(6)发布公告(7)政务大厅 | |
申 报 材 料 目 录 |
-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连同申请报告报送当地经委;
- 当地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 当地经委向省经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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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45天 |
| 收费标准: |
0(省经委)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