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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11-07 14:51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健全、规范新产品成果鉴定验收制度,准确评价我省新产品成果的水平,加强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工作,促进新产品成果尽快成为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高新技术产品逐步形成产业化、规模化、集团化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民用工业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新产品按地域新度和技术水平划分为世界级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国内或省内首次研制生产,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为世界级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研制生产的,产品技术性能居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为国家级新产品。在省内首次研制生产的,产品技术性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为省级新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是政府部门执行财政、税收、进出口许可、物价、关税等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评审新产品政府奖的基础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直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吉林省各单位的新产品鉴定验收。有关科技成果鉴定按国家科委发布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二章  鉴定验收形式与内容
第六条  鉴定验收是指对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它是新产品开发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正式生产的依据。
第七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可分为样机(样品)鉴定、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新产品试生产前,应进行样机(样品)鉴定或验收;试产结束或扩大生产规模投产前,应进行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
第八条  对于一般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和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工作可以合并进行,鉴定验收部门认为有些产品不需要分开鉴定验收时,也可合并进行。
第九条  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社会安全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的新产品、鉴定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未经鉴定或验收的新产品,不得纳入各类计划,如技术开发计划、技术改造计划、新产品试产(试制)计划,不能享受国家及省有关鼓励新产品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具备鉴定验收的条件:
一、样机(样品)的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可投入试产,并有市场销售前景。
二、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三、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质量合格。
四、试制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试制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要求鉴定验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主持鉴定验收的省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大纲。
二、新产品试制(试产)或投产总结报告。
三、产品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分析报告。
六、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七、用户使用报告或验收证明。
八、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九、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报告(根据产品而定)。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内容
一、对样机(样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做出评价,同时要对样机(机品)试制是否成功,能否投入试产(投产)做出评价。对其是否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创做出结论。
二、审查样机(样品)试制鉴定时指出的问题在试产中是否得到解决,考核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试产、投产的需要;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市场前景预测,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和评价。
四、提出鉴定验收结论报告。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一般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由国家和省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约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新设备、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的新产品、突破性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重要工业新产品,由归口省行业厅局作为鉴定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结论。
三、验收鉴定。对专业性强,或为主机厂(主导产品)配套的新产品,可采用验收鉴定方式,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出具用户单位提供的配套产品验收证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行业主管部门经考察其生产、检测等条件后,进行评价,并做出结论。
上述三种鉴定验收方式具有同等效力。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鉴定验收工作时,必须邀请被鉴定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经济综合部门参加。
第三章  鉴定验收委员会及主持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主持部门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部门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三十天内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验收内容、鉴定验收方式,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如需召开鉴定验收会,应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对应聘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处理,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的评价。如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验收。
四、填写鉴定验收证书盖章后,报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生效。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应由5-13人组成,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和相关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直接参加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开发研制单位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验收主持部门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起草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全体成员应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第四章  鉴定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省政府成立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主管工业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经贸委主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并吸收省内部分专家、学者组成。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具体负责全省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前,申请鉴定单位应首先填写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表,报当地经委(计经委)审查后,送省行业主管厅局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批准。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由主持鉴定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报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盖章后核发。
第二十条  对特别重大的新产品鉴定验收,由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持鉴定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责令省行业主管厅局予以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将直接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发布吉林省新产品成果公报。对省级重点新产品、国家级、世界级新产品应及时向省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报告,经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签发省级(国家级、世界级)新产品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7年发布的《吉林省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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