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号:JLSZC20200118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物业外包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6月11日
澄清事项:采购文件
澄清内容:
1、澄清事项及内容:
(1)本中心于2020年6月11日和8月7日分别发布了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物业外包服务招标公告和延期公告。本项目现已按公开招标文件方式上网,现澄清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本项目开评标程序按照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特此澄清。
附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范本
(2)本项目延期公告中的评分办法内容不变。
(3)本项目延期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地点不变。
澄清日期:2020年8月18日
名称: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地址:长春市硅谷大街429号
联系人:朱志清
联系电话:18186876307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项目联系人:于涛
附件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通用部分)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1.适用法律:本次磋商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招标人”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采购人”指 ,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磋商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
2.4“潜在供应商”指下载磋商文件后点击了“投标”按钮确认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供应商”指响应本磋商文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
3.报价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磋商文件:
4.1 磋商文件的构成:
通用部分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需求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书
第二章 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
第三章 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四章 附件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5.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采购人可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2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供应商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上回复确认已收到。
5.3 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在响应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延长响应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响应截止时间。
6. 磋商文件构成:
6.1磋商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响应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6.2 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要求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6.3 响应文件要求提交的磋商保证金。
7. 响应文件的编制
7.1 投标语言: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人就有关报价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7.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响应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响应文件要求胶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7.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在报价、磋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7.5 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8. 投标报价
8.1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8.2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投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工程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在本磋商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8.3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8.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9. 磋商保证金
9.1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一章《磋商邀请书》标明的招标人帐户名称,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必须同时提交第2、3联)、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方式单独提交(均为原件),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磋商。转账支票(票面写明收款方名称,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名称并加盖出票方财务印鉴)有效期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10天,其他票据有效时限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25天(遇到国家法定3天假日的,在假期结束后3日内开标的,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18天)。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招标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票据上必须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未注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供应商以现金、现金支票、银行转入、汇入(存入)、实时通等方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
9.2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9.3 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9.4 落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5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6 磋商保证金将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退还。
9.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
(2)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在磋商过程中,严重扰乱磋商程序的;
(5)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6)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8)磋商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0. 响应文件有效期:
10.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响应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0.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
10.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1. 响应的式样和签署
11.1 响应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响应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11.2 响应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2. 响应的修改和撤回
1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2.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响应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3. 投标
13.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并装订成册、密封,在信封上标明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13.2 响应文件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骑页加盖供应商公章。
13.3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响应文件。
14. 磋商预备会
14.1招标人将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4.2 开标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4.3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2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供应商。
14.4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响应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密封的;
(4)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的,或者供应商名称与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5)到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未签到的;
(6)磋商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5.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开标后,直至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磋商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6. 竞争性磋商
16.1 磋商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磋商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的专家成员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代表从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需要设立磋商小组主任的,磋商小组主任由专家担任,由磋商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磋商工作。磋商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磋商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并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认真核对磋商、响应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切实履行职责。如发现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的误解,应当并进行正确的阐述和纠偏。
磋商小组成员如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说明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给出的意见修改采购文件,如采购人坚持不修改采购文件的,采购中心可暂停本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6.2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6.3 对响应文件商务部分(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6.3.1澄清:磋商小组对于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集体决定并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响应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磋商小组将拒绝其投标。
*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
16.4 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竞争性磋商:
16.4.1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6.4.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须经磋商由供应商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确定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6.5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
(1)响应文件不完整、无效或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3)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
(4)响应文件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6)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
(7)响应文件附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和顺序编制或装订的;
(9)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6.6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6.7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6.8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6.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6.10 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处理方式
16.10.1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重新组织磋商。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同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或没有供应商的,应当废标,并重新组织磋商。
16.10.2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或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2家的,如果磋商小组认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继续进行磋商。
(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7.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磋商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供应商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18.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
18.1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的产品必须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18.2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供应商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
19. 信用记录查询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各投标人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期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主体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信息查询记录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签订合同
20.1 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3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被磋商小组评定为成交供应商之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成交资格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20.4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21.保密和披露
21.1 供应商自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磋商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1.2 招标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1.3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响应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2.质疑和投诉
22.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22.2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只允许提出一次。投标人提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2)“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
(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4)“货物”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
(6)“需方”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7)“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9)“日、天”均指日历天数。
(10)“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1)“磋商文件”指《 项目磋商文件》。
2.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 项目。
3.合同内容:详见磋商文件“货物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响应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保密条款
6.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合同的解释
7.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9.包装标志:每一包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
10.伴随服务
10.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10.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10.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1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2如果上述第11.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起12个月。
12.质量保证
12.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技术质量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12.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3.验收
13.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需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3.2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3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投标总价中。
14.索赔
14.1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4.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4.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5.履约延误
15.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15.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6.误期赔偿
16.1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6.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6.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6.5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8.不可抗力
18.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8.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9.税费
19.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9.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9.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20.争议解决方式
20.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 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21.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23.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
24.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5.适用法律: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6.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6.1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供需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6.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7.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签订日期: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项目采购X[20200804]-2038号
(需方)需求的 项目,经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SZC202002040的磋商文件在国内公开磋商,磋商小组评定 (供方)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具体要求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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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 交货/服务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服务时间:合同订立后 天。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
3.2交货/服务地点:
3.3交货/服务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供方负责按需方要求提供全部服务并保证验收合格)。
4. 付款方式
4.1供方交货/提供服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财政付款: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4.3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 元。需方承诺在 年 月前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采购中心无关。
5.履约保证金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5.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止,以银行转帐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5.3 履约保证金由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
6.质量保证金
(不收取)
7.合同补充条款:
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本合同书;
9.2中标通知书;
9.3磋商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9.4供方的响应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9.6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9.7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需方: 供方:
(加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JLSZC202002040
(需求部分)
第一章、磋商资格要求
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就 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响应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规定的条件。
1.2 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和/或经销)本招标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1.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和方式:自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月日 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自行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
三、确认参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月日 16:00时。
四、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无
五、接受响应时间、响应截止时间及磋商开始时间:
5.1 接受响应文件时间:2020年月日
5.2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开始时间):2020年月日
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六、磋商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七、磋商保证金:
八、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文件联系人:
电 话:0431-
项目评审处联系人:
电 话:0431-
网 址: www.ggzyzx.jl.gov.cn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北京大街支行
帐户名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章、服务需求和评标办法
一、服务需求及服务要求
采购项目预算: 万元(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投标)
服务期限:
服务地点:
服务方式: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
磋商小组将只对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经磋商最终确定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
2.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磋商小组将按下述标准评定成交供应商并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2综合评分法评分方法(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2.1 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分项目、分值及评分标准如下:
2.2.1.1 价格因素分:基准分值 20 分。
(一)投标报价分:以按照磋商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的最低价作为评分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评分基准价/评标价)× 20 。
(二)价格分加分:
(1)对于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3%的加分。
(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3)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分加分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分加分。
(4)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
(5)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至(3)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4)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价格扣除的依据: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序号 | 评分项目 | 基准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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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投标人特别注意:投标人应提交作为评分依据的文件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有效签署,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2.2.2 合格投标人得分的计算方法:
(1)所有评委分别对某个合格投标人评分(总分,即价格分、商务分、技术分和售后服务分之和)之和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得分高者为成交供应商。
2.3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初步评定之后、签署评标决议之前,磋商小组将向投标人宣布拟评定的成交供应商,如果报价低的投标人不能被评定为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将解释理由。如果投标人对拟评定的成交结果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提供事实依据。对于投标人提出的意见,磋商小组将当场评审、答复并最终评定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还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吉林省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告。如果投标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成交结果质疑有效期内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三、售后服务要求:
3.1 无
3.2 按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格式五“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的规定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方案。
四、履约保证金
五、付款方式和条件:
5.1成交供应商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5.3 采购人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的部分,采购人承诺 月度服务质量验收合格后,每月15日付当月劳务款
六、响应文件份数:
应提供正本一份,副本 份。同时附投标文件U盘(不作为投标文件必备内容),未中标的当场退还,中标的合同签订后退还。 [文件编制见磋商文件(通用部分)]。
七、其他要求
7.1 投标人应对《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要求的所有项目投标,不可以只对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投标。每种服务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7.2 如无特别说明,本次采购所要求的功能配置均为内置的标准(固定)配置,任何通过外接方式实现所要求的功能配置,均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7.3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如果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特定配置、特定指标参数、产地等情况,仅作为项目质量水平与系统配置的性价比基准,投标人可以此基准作为参考,提供与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特定配置、特定指标参数、产地等要求的货物相同档次或者更优档次的货物,并且所投标货物的配置、规格和技术参数指标等均应实质性不低于或者优于磋商文件的要求。
第三章 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声明:
1、如果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年检或更换的,但在报价时因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尚未开展年检或更换的工作,使投标人不能提交经年检或合格的资格文件,投标人应提交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如果投标人受地域限制不能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磋商小组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自己的判断,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的商务文件清单:
序号 | 商务文件名称及要求 | 是否已按要求提交 | 文件页码 |
1 | 响应函(按格式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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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标人基本情况(按格式二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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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按格式三提交,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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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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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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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格式四提交,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有效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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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参加投标以备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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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报价货物的生产、经销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提交下列货物的生产(经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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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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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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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报价货物列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证明文件。即该货物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适用于全部或主要以强制采购产品为主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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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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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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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售后服务承诺书(按格式五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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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售后服务委托代理协议书(按格式六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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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联合投标协议书(按格式七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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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是,按格式八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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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期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主体信用记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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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与磋商直接相关的其他商务文件材料,但应注意不要提供与磋商无直接关联的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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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照商务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投标人也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
2、投标人在报价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和签章,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
3、投标人应按本格式编制商务文件目录,并编排在商务文件部分首页。
格式一、响应函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你方政府采购 项目的编号为 磋商文件,我方正式授权 (姓名和职务) 代表我方 (投标人的名称) ,按照你方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全部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报价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分包报价为:第 包 元;
第 包 元;
…………。
2.如果我方成交,我们保证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交货时间/服务时间承诺如下:
第 包:合同订立后 天;
第 包:合同订立后 天;
…………。
3.我方人民币 元的磋商保证金与本响应文件同时提交。
4.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
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6.我们对磋商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磋商活动。
7.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响应时间起遵循本响应书,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
8.我们如果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磋商保证金。
9.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响应文件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10.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1.本响应文件自开标之时起90天内有效。
12.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将被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其他投标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被评定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或者成交后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投标人基本情况
文字描述:企业性质、发展历程、经营规模、服务理念、主营产品、技术力量等。
图片描述:经营场所、主要产品、生产场所、工艺流程等。
格式三、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致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你中心发布的《 磋商文件 》(编号:JLSZC202002040)的规定,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 ,公司全称为 ,法定代表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已经按照你中心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中心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格式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点) 的 (投标人名称) 公司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代表本公司授权___(被授权人单位名称)__的___(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吉林省政府采购 项目(项目编号JLSZC202002040)的磋商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
被授权人(代理人)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
请投标人注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必须按规定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 技术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的技术文件清单:
序号 |
技术文件名称及要求 | 是否已按要求提交 | 文件页码 |
1 | 报价明细表(按格式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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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实施计划(按格式二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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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报价货物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必须与报价货物一致,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提交下列货物的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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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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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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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报价货物的3C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提交下列货物的3C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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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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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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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要施工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携带原件参加报价供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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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技术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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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与磋商直接相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材料,但应注意不要提供与磋商无直接关联的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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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照技术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投标人也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
2、投标人在报价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和签章,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投标人应按本格式编制技术文件目录,并编排在技术文件部分首页。
格式一、磋商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机关办公楼保洁服务
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 | 主要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 | 辅助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 | 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偏离情况 | 原产地及制造厂商 | 数量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元) | 质保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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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价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投标要求:
1.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数量单位须写明台(套)。如果提供价格折扣应明确标明。
2.所有报价货物均应标明品牌型号、详细功能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功能配置及技术指标偏离情况、原产地及制造厂商等。
3.报价明细表中各项必须如实详细完整填写,凡未按要求填写的,均按无效响应处理。
注:投标人应提前下载《吉事办》,并按要求进行注册绑定工作。 “吉祥码”——吉林省防疫健康码,来了! 一、什么是“吉祥码”? “吉祥码”是吉林省数字吉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当前疫情推出的个人健康信息码,是方便您“码”上出行、“码”上办事等活动的个人“身份码”。依据防疫大数据信息核验结果分为绿码、黄码、橙码、红码四种颜色。 绿色: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防疫数据核验无异常的健康状态,依照防疫期间相关规定通行。
黄色: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防疫数据核验无异常,但现场测温异常(体温≥37.3℃)的健康状态,若体温恢复正常,经任意扫码员测温登记后可恢复绿色码。
橙色: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防疫数据核验为确诊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或依照防疫期间规定进行隔离人员的健康状态,若本人无新冠肺炎症状,隔离期满,且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核验无异常可自动恢复绿色码。
红色: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防疫数据核验为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健康状态,依照我省防疫期间相关规定进行人员管控和“吉祥码”健康状态色调整。
二、如何获取您的“吉祥码”? 第一步:登录微信“吉事办”小程序 ▼未注册微信“吉事办”小程序看这里 ①进入注册页面:长按下方二维码,直接进入注册页面。
②完成注册并登录:填写注册手机号码,点击“获取验证码”按钮,在“验证码”一栏填写收到的短信验证码,点击“下一步”进行密码设置及实名验证。填写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点击“注册”按钮完成注册并成功登录。
▼已注册微信“吉事办”小程序看这里 微信搜索“吉事办”小程序或直接长按下方小程序二维码进入“吉事办”微信小程序,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及密码即可登录成功。
第二步:点击首页“人人有码、码上行动”专栏“查看吉祥码”按钮获取吉祥码。
询标邮箱授权函(格式)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本公司授权_ (邮箱号码)为本公司的唯一合法邮箱号码,就吉林省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的询标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该邮箱发送的有关澄清回复等内容,我均予以承认。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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