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省发改委)

  一、实施办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2.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承办部门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0431—88906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