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支持外资在我省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一、实施办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3.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二、承办部门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0431—88906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