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3.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二、承办部门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0431—88906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