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
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72号),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3.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4.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5.取消会计审计、资信调查和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2018版负面清单未设置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外资准入限制,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6.2018版负面清单明确了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承办部门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72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0431—88906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