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等领域外资进入,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一、实施办法

  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72号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3.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4.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5.取消会计审计、资信调查和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2018版负面清单未设置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外资准入限制,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6.2018版负面清单明确了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承办部门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72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0431—88906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