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充分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一、实施办法

  对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并已经落地的项目,利用现有财政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承办部门

  吉林省商务厅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商务厅招商引资综合协调处,0431—85639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