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措施有关情况
2018年7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按照国家测算口径,我省随电价代收的原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0.003元/千瓦时,征收标准降低25%后为0.0023元/千瓦时,度电降低0.0007元/千瓦时。按照计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电量497.14亿千瓦时计算,可形成降价空间0.348亿元,按我省2017年一般工商业非市场化电量133.58亿千瓦时计算,可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0.0026元/千瓦时。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原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第三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34号),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85分钱,其中0.26分钱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资金空间形成。
二、业务承办处室
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 (由于机构改革,联系电话尚未确定,请联系省发改委办公室咨询 0431-8890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