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二、承办部门
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职能部门。
三、申报条件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要求。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省科技厅法规处 0431-88975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