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

  二、具体实施方式

  是落实办税事项“只跑一次”改革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的全流程网上办结服务,并与省邮政部门合作开展邮寄配送服务,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反馈通知等,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税,确保“只跑一次”改革落实到底,并逐步实现办税“零次跑”。二是开展容缺受理服务,允许各级办税服务厅先行受理,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邮寄、传真、网上推送等方式补齐资料,或由税务干部上门核实的方式办结业务。三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及各项服务举措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三、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扩大开放100项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购税暂行条例、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执行。具体业务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承办。纳税人咨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