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措施有关情况
信贷周转基金为临时周转资金,原则上用于省内企业按期还贷续贷和银行贷款期限优化重组。
申请使用信贷周转基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吉林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生产经营状况基本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我省去产能行业;
(三)有完善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四)有良好的信用,无信用不良记录;
(五)经合作银行确认予以续贷或给予办理债务期限优化重组;
(六)如遇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二、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在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前可向承贷银行的合作银行提出续贷(或贷款期限重组)及使用信贷周转基金的申请,向合作银行提交《吉林省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
审核:合作银行经审核,对符合国家规定和本行续贷整村,并同时符合信贷周转基金业务准入条件的企业,可与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方(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推荐,并在《吉林省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申请审批表》中明确续贷或重组意见,传递给信贷周转基金的基金管理方。
调查:基金管理方在接到合作银行提交的《吉林省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申请审批表》后,与企业进行对接并及时展开尽职调查、审查。
审查审批:基金管理方完成调查后尽快完成审查审批。出具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未同意的,退回申请;同意的业务,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做好资金安排。
放款:企业预存相应的周转基金占用费用,由基金管理方完成贷款出账手续。
收回:合作银行应及时足额续贷。续贷时,合作银行应当督促企业,并配合及时将续贷资金划转至基金管理方账户。
资料归档:信贷周转基金收回后,基金管理方应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文本等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三、承办部门和联系方式
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管理部
0431-81888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