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准入标准”和“区域安评+工程系统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一、实施方式

  (一)“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

  采取分步推进实施,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先期开展改革工作,探索在本区域落实能耗“双控”目标、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建立能源统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工作经验,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由申报单位编制区域节能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区域节能报告,经批准后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

  (二)“区域环评+环境准入标准”

  1.制定《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管字〔201813号)。

  2.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各地开展试点园区申报、遴选,确定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7家为试点园区。

  3.组织试点园区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研讨会。结合各试点园区实际,研究推进试点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突出规划环评宏观指导作用,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4.初步完成试点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编制工作,完成报批和审查等工作。在试点园区开展环评制度改革探索,对入园的建设项目分别实行环评豁免、网上备案、简化环评管理,实行承诺备案等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区域安评+工程系统标准”

  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2015〕433号)规定,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区域安评和工程系统标准,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属地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政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每三年对化工园区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评价,科学评价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各级政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规定,建设和完善公共道路、市政雨排水、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场地平整,地下、地上管线标识设置规范;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高、中、低压蒸汽)、工业气体、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设施等公用工程。

  二、承办部门

  1.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3.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0431-88905345

  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0431-89963067

  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办          0431-8275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