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部分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项目受理。跨国公司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第八条规定的,可申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

  2.项目审批。外汇局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承办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三)办理条件

  1.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2.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3.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4.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5.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0431-88572929

  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部分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跨国企业集团选择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主办企业,通过主办企业或另行选择其他成员单位,在其注册所在地选择多家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办理集中收付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并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二)承办部门

  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金融机构需提交企业相关资料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跨境办备案。

  (三)办理条件

  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境内成员企业需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境外成员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跨境办

  0431-88572904,0431-88572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