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省人社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0号);

  (2)省社保局于9月19日召开全省视频会议传达国家相关精神。要求各地社保局原则上立即停止养老保险欠费清收专项行动工作,并严格管控当期缴费缓缴审批,控制新增欠费产生。

  目前,吉林省已暂停组织开展清欠工作。

  二、承办部门

  吉林省社保局。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吉林省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处  0431-85856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