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依据《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 1092 号)要求,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实行业务备案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应进行备案登记。

  1.业务资格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应向中国银保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应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2.产品备案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前需向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二、承办部门

  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可向吉林银保监局对口监管部门表达开展业务意向,在吉林银保监局对口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申请或备案。

  三、办理条件

  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3.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4.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

  5.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6.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良记录;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吉林银保监局 0431-88579029;

  各家商业银行对口监管部门联系方式详询

  0431-88579029;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0431-8857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