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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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共渡难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号),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成本,稳定职工队伍

  (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依据上级文件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就业招聘力度。

  开展多种形式招聘活动,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配合企业,充分利用网站、微信、QQ群等媒体发布岗位信息,加大线上招聘力度,畅通对接渠道,缓解企业用工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减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四)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减免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优化退税服务。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降低房租成本。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鼓励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经营主体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帮融资,促进企业脱困发展

  (八)加大政银企对接。

  组织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消毒液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企业和金融部门对接,协调解决企业短期生产流动资金困难,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等线上方式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争取再降0.5个百分点,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银保监会辽源监管分局、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十)降低企业首贷门槛。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银保监会辽源监管分局、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十一)鼓励担保机构减免担保费用。

  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奖补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保障,发挥政策效应

  (十二)支持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支持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相关企业,正常开工开业。按照省、市政府的开复工时间及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三个有”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原则,坚持有序放开受控的相关要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企业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企业外地高管人员回辽,由属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

  各相关部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要优先推荐和组织申报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加快项目审核和申报进度。市财政局及各县区财政局要依法依规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支持企业扩大产能。

  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辖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享受省级财政贴息基础上,再给予贴息。同时,对中小企业生产防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扶持中小微企业载体。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给予申报省级专项资金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十六)加强对疫情复工复产要素保障。

  发挥领导干部包保和“百人助百企”服务活动作用,掌握复工复产企业的生产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企业,可向水电气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十八)加强法律咨询服务。

  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给予提供法律咨询免费服务。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加强清理和防止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县区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

  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

  (二十一)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

  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开辟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二十二)建立专项政策支持机制。

  各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和省已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继续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