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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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

  (一)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推动2020年普惠中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分局)

  (二)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分局)

  (三)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稳定职工队伍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中小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六)加强中小企业用工服务。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用工调查,及时了解受疫情影响情况,特别是疫情后企业用工情况。在疫情期间,市县两级就业部门联动开展全天候线上招聘,疫情解除后每周举办企业招聘对接活动,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就业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七)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导致中小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缓缴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加强要素保障

  (十)延期缴纳水电气费。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中小企业,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根据疫情变化和国省相关行业规定适时调整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0211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市政府印发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见》的依据

  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有针对性缓解疫情期间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帮助企业共渡难关,按照市领导的指示要求,市工信局在落实吉林省疫情期间相关政策的同时,充分借鉴浙江省、苏州、北京、安徽等地在疫情期间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意见》广泛征求听取了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9个部门意见和建议,并征求了市司法局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达成一致。

  二、制定《意见》把握的重点

  《意见》着力针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与政策靶向相统一,政策延续与改革创新相衔接,强化政策支持,确保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防控疫情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二是有针对性缓解中小企业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难融资贵、税费负担、用工成本、社会保险、房租成本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支持意见,在特定时期着力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在制定措施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政策落实责任部门,加强部门协同和条块联动,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疫情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精准落到实处。

  三、《意见》政策要点

  《意见》共4个方面10条。

  (一)加大金融支持方面:一是主要围绕确保中小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推动2020年普惠中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二是主要围绕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三是主要围绕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

  (二)稳定职工队伍方面:一是主要围绕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二是主要围绕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三是主要围绕加强中小企业用工服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用工调查。在疫情期间,市县两级就业部门联动开展全天候线上招聘,疫情解除后每周举办企业招聘对接活动,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用工需求。

  (三)减轻企业负担方面:一是主要围绕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缴纳税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二是主要围绕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缓缴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三是主要围绕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加强要素保障方面:主要围绕延期缴纳水电气费。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延期缴纳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

  上述政策意见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期限根据疫情变化和国省相关行业规定把握。

责任编辑: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