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贫困患者住院及转诊 |
服务对象 | 贫困患者 |
支持方式 | 1.定点医院严格落实“医疗费用管控”措施且贫困患者遵医嘱诊疗的,按照住院实际发生费用(总医疗费用,下同)的90%予以报销,即扣除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的差额部分,经审核确认由“大病兜底资金”予以支付,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结算支付住院实际发生费用的10%。 2.超过县级定点医院诊疗能力且不能通过外请专家诊疗的,可经规范转诊到相对应的“五大医联体”省级医院定点救治。省级定点医院设置“一站式”结算窗口,按照实际报销比例90%的兜底标准,贫困患者在出院时只需要结算支付10%自付部分。 |
政策依据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26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0431-88905570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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