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提高乡村振兴财政支持 |
服务对象 | 省内乡村 |
支持方式 | 1.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上一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部分给予奖补。 2.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上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给予补贴。 3.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建设主体,新设农村金融机构,在乡(镇)及以下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的涉农企业等给予适当补助。 4.合理扩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支持开展单户担保额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业务。 5.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程度等执1%/年—2%/年的优惠担保费率标准。 6.引导银行机构将新型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利率控制在基准利率上浮60%以内;对按期足额还款的客户按照担保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7.对投入我省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的子基金,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在现有奖励让利的基础上将标准提高20个百分点。 8.规范推动涉农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 9.充分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扩大商业性银行机构涉农信贷资金来源。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47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财政厅:0431-88550958 吉林省金融办: 0431-88904449 |
点击右上角收藏此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