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用地集约的医药健康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2.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医药健康产业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采用“点供”的方式直接安排。
点击右上角收藏此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