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减少各企业用能成本 |
服务对象 | 农业 |
支持方式 |
2.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合理制定辖区内国管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根据供水计量设施的完善进度适时核定各环节水价,将农业水价逐步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市(州)、县(市)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对不具备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条件的,可暂以项目投资概算或可研报告为基础核定。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并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确定的农业水权和用水定额情况,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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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6号) |
服务部门 |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委员会、自然资源厅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发改委:0431-88904572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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