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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7-09-14 11:19 来源: 字体显示:

  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有各自的报废标准,驾驶员可以根据车辆的基本状况,予以正确处理,以保行车安全。

  具体如下: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的,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四、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五、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六、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2次。

  七、其它重、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2次。

  八、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合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九、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的检验情况延长使用。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1次。

  十、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6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期限为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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